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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nuary 03, 2023
司法信箱\吳雨學律師
有關來信所詢的法律問題,由於票據具有要式性、無因性、文義性等性質,因此票據之作成必須依法定方式為之,始生效力。另依據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:「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」。換言之,只要是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人,不問開票的原因為何,發票人均應就這些跳票支票上的文義及金額負責。尤其,楊先生係將存款簿、印章及支票交給其朋友去使用,顯然知悉或可以預見其朋友會簽發支票去跟他人借錢,結果支票跳票了,楊先生當然仍要依支票上所記載之金額對他人負責,然後,楊先生只能再依借貸或委任之法律關係,回頭向其朋友主張還款的責任。 因此,楊先生為其朋友償還債務後,對其朋友自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:「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」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,而法院會先依楊先生所主張事實為基礎,對其朋友核發支付命令,倘其朋友有收到法院所寄發之支付命令,又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時,則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。 至於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雙方當事人,無訴訟能力者,則須有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及事實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五、由哪個法院管轄等事項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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